【利好政策】涉案民企希望来了!广东对保护民企大动作!

大家都知道,法律是公正严肃的。可以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触犯了法律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可是在最近几年来,国家在对待民营企业的问题上,不止一次发布保护民企的法律法规,比如对民企人士可不捕不诉。

很多人只从字面意思上理解,认为国家对民企人士的保护有些过了!这还是普通的保护吗?这简直就是包庇、纵容民营企业人士啊!往往有时候,字面意思并不是一些政策的真正含义。

对民营企业家可不捕不诉,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民营企业家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或者其他一些涉案情节比较轻微,对社会和第三方没有带来什么危害。只有在这些情况下,才符合不捕不诉地条件!国家之所以对涉民企案件放宽起诉和批捕的条件,主要的目的还是保护民营企业。因为民营企业在近年来遭受到的伤害太多了,如果再不伸出援手拯救他们,那么我国的民营经济发展将变得寸步难行!

广东省作为我国经济数一数二的大省,无论是从民营企业数量上,还是从民营企业的发展程度上,在全国都是名列前茅的。在民营企业的保护方面,广东省各部门也是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全省检察机关还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增强民营企业家信心和财富安全感,慎重使用逮捕等强制措施,严格规范行使批捕权,防止“够罪即捕”。

据相统计,近期以来,广东省检察院共对民营企业人员作出不批捕875人,其中因社会危险性不大不批捕146人,对已经批捕的民营企业人员,认真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258人,防止“一捕了之”。同时,监督侦查机关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办案中尽量不采取限制财产权利的侦查措施。

此外,检察机关充分考虑案件情节、民营企业经营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情况,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提起公诉或不起诉。近段时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对837名民营企业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84件涉民营企业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167人得到从宽处理。

广东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应当依法不批准逮捕;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负责人,一般不批准逮捕;对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可以不批准逮捕。

这一切的数据和政策都充分说明了广东省相关部门在保护民企方面,大胆推行国家制定的保护民企新政策,最大程度地拯救了更多民营企业家。这种种迹象都表明,国家对涉民企案件的办理观念发生了重大转变。由此可见,保护民企这条道路已经走向了正轨,以前那种民企维权投诉无门的事情将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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