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1发布5个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体现人民法院通过监督、纠正违法行政强制行为,依法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决心,有利于强化规范指导,进一步防止同类行政违法情形的发生。

行政机关负有履行行政强制等监管职责,但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如果在缺乏法律依据情形下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一起案件中,某漂流公司自2004年开始便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经营漂流项目。2019年,该区文旅局在执法中发现经营未备案,遂扣押5只漂流船并制作了扣押清单,直至2022年4月一直未予返还。该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赔偿扣押所导致的漂流船、码头等设施损失及停产停业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且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院判决区文体局扣押漂流船的行为违法。考虑到因长时间扣押导致财物严重贬值,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返还相关船只并赔偿实际损失。结合该公司购买漂流船的价格单、每只漂流船的承载人数、该公司经营漂流的年收入等,考虑折旧因素,酌情判决确定相应赔偿额。
2022—2024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涉企行政强制一审案件约占全部一审行政案件的8%。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审理涉企行政强制案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强制等监管职责,维护市场秩序;同时,坚决纠治违法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力促政通人和、取信于民。
权工委融媒信息部副主任
中政营商环境网副总编辑
侯瑞岭整理供稿
2025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