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要争做推动共同富裕的践行者

陈光标:民营企业要争做推动共同富裕的践行者 

回望历史,共同富裕是十分古老的人类理想。早在几千年前,《礼记·礼运》就阐述了“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人类大同思想,并成为历代大众孜孜以求的向往。然而,无论是孔夫子到太平天国的洪秀全,还是康有为的《大同书》、孙中山的“大同”理想等,都没有找到到达“大同”的路。

从现代视角看,共同富裕是指消除两极分化和贫穷基础上的普遍富裕,让每个社会成员都过上富足、美好生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共同富裕的目标越来越清晰,共同富裕的道路越走越宽广。

比如,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没有差别的同时富裕、同步富裕,而是逐步富裕、过程富裕,要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允许部分人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由先富带后富、帮后富,从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比如,共同富裕是公平富裕,不是没有差别的同等富裕,也不是劫富济贫和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不可能通过现有财富的平均分配来实现,必须同绝对平均主义的错误思想和做法严格区分开来。

比如,共同富裕是勤劳富裕、创新富裕,不是养懒人、不能“等看靠要”,更不能投机取巧,而是鼓励每个人通过自身的奋斗获得富裕生活。共同富裕是全面富裕,不仅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富裕,还要让人民群众精神生活富裕,意味着必须把物质富裕和精神富裕作为共同富裕的两大维度统筹谋划、共同推进。比如,实现共同富裕应当按照新发展理念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循序渐进,从根本上消除贫困、改善民生,科学有效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问题,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我国民营经济是在党和政府的鼓励、支持、引领下不断发展壮大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民营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报告,至2018年末,全国民营企业1561.4万个,比2013年末增加1001万个,增长178.6%,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比重由68.3%提高到84.1%,成为我国经济重要组成部分。

民营经济内生于民,应当既做辛勤劳动、合法经营、敢于创业的致富带头人,发展壮大自己,更要争做推动共同富裕的践行者,回馈社会、造福于民。

融入大局,把握机遇。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推动共同富裕,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一个不能少,必须胸怀“国之大者”、面向大趋势,融入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的大局,正确认识和把握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结合企业实际,抓住环境、秩序、创新和制度方面的全面重塑升级等新机遇,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动能转换,锻造核心竞争力,更好发挥企业创新的独特优势,分享经济高质量发展成果。

练好内功,发展自己。大企业强国,小企业富民。从经济发展规律看,我国民营企业有大有小,六成左右属于中小微企业。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一些民营企业正在或已经做大做强,尤其是迎接并投入以人工智能、大数据、量子信息、基因工程等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机会。

企业发展了,才能吸纳更多就业者,创造更多社会财富,为推动共同富裕奠定坚实物质基础。

基于这一逻辑,民营企业要清晰认识到党和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始终没有改变,充分运用从拓展配套制度、市场准入、营商环境到减税降费、金融市场服务等方面释放的政策红利和制度红利,量力而行突出主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练好内功、化解风险,做好做强企业。

担当责任,主动有为。企业既有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也有作为新时代公民的社会责任、道德责任。当前,中央决定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为民营企业在实现共同富裕中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行动方向。

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作为“先富群体”,是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应当主动作为、积极有为,争做推动共同富裕的践行者,在初次分配中承担好主体责任、经济责任,把企业做大做强,完善工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和经济利益,为股东创造更多收益;在再分配中承担好税负责任、法律责任,坚持诚信廉洁守法经营,不断创新创造和提高效益、扩大利润,增收节支、依法纳税,为完善国家再分配机制贡献财富;在三次分配中承担好社会责任、道德责任,积极探索新时代社会慈善公益事业新模式,在尊重习惯、道德及公序良俗的条件下自觉自愿、量力而行,大力开展慈善事业、志愿服务关爱行动等,扶弱济困、回馈社会。

比如去年以来,广大民营企业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投身“万企帮万村”活动,取得了明显效果。笔者一直将经营企业视为创造财富的手段,将回馈社会当作支配财富的终极目的,长期以来坚持边办企业边搞慈善。

面向新征程,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只有自觉把推动共同富裕作为历史使命和时代担当,并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诚信廉洁、守法合规为保障,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真诚回报社会,才能真正得到社会认可,在推动共同富裕的伟大征程中行稳致远、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作者系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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