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019年3月1日实施的《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该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促进全省营商环境持续改善。但近几年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及时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6月22日下午,省政府向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作了《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说明中指出,围绕贯彻细化国家和该省优化营商环境新规新政,《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领导责任、工作推进、考核评价、督导问责工作体系,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协调、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规范了营商环境评价,即将评价主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推动政务服务集成式自助终端向村、社区、园区、商场、楼宇和银行、邮政、电信网点等场所延伸,为市场主体和群众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及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等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围绕聚焦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重点环节对标对表。将基本原则向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聚焦,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践行“当好企业服务员”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补充完善了重点环节制度安排,增加了企业开办、登记财产、惠企利民政策等6项指标相关内容,对办理建筑许可、获得信贷、纳税等14项指标规定作了修改。同时,规定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哈尔滨新区应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条例(修订草案)》还着力破解营商环境痛点堵点问题。要求建立防范和治理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即通过采取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责任追究等措施,防止和纠正拖欠或者隐形拖欠市场主体账款行为;为固化国家在该省开展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成果,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制度,规定拓展了简易注销适用范围;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多措并举健全包容审慎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