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进城落户的,原宅基地房屋因为具有所有权,是不能被强制收回的,这个问题大家都好理解。但是对于宅基地空地,大家也都知道,对于宅基地农民只具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若上面的房屋灭失了、倒塌了,该宅基地就应当被强制收回吗?这个首先要看有没有法律及行政法规等的依据。对此,2004年全国人大的法律(旧土地管理法)及2011年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上述问题均没有规定。但是,国家土地管理局在1995年作出了一个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修订)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这个规定属于行政部门规章,效力低于全国人大的法律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只有在上位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在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是适用的。但是随着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及2021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实施,该1995年的行政规章还适用吗?这就应当看新法中对此问题有没有明确规定,若有规定,就应当适用新法的规定;若没有规定,就应当还适用旧的规定。
我国2020年全国人大新修改施行的法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我国2021年国务院新修改的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上述规定是新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加的内容,填补了旧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此问题的空白。
根据上述新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规章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修订)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就不应当适用了。因为其与新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内容相悖,且效力又远远低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农民进城落户的,即使原来的农村宅基地房屋灭失了、倒塌了,原宅基地也不应当被强制收回,除非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关于一户一宅的规定及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