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重磅规定:禁止把涉案财产用于对办案部门的“奖励”!

最近几年,一些涉产权类的冤错案件陆陆续续地被相关部门甄别纠错并平反。一些曾经非常优秀的民营企业家也相继被再审改判无罪。这些事情都充分说明了,国家在保护民营企业方面的又进步了一大截。以前,保护民企更多的是在经济方面。而现在国家保护民企则是多方面保护,不仅体现在经济政策上,更重要的是在司法保护方面。

之前个别地方部门在办理涉经济类案件时,大部分都是按照传统的办案流程,动不动就先查封民营企业,动不动就是先羁押民营企业家。这些办案方式和观念可以说给民营企业带来了沉重地打击。而现在随着法律不断完善,国家对办理涉民企案件的思想也有了很大的转变。国家曾明确表态:对任何新事物,我们都要以发展地眼光来对待。对民营企业家同样要用发展的眼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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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国家提出了一系列地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有效措施,比如“对民营企业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涉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家,原则上不实行羁押”等等。这些措施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有效防止民营企业成为某些涉民企案件中的无辜的牺牲品!民营企业很多都是家族式企业或者私营企业,一旦该企业的负责人或者董事长等身陷案件纠纷中,其背后的民营企业大概率会受到舆论风波的打击。并且一个民营企业一旦失去了负责人或者董事长的全面统筹,那么该民营企业很有可能就会失去方向,从而走下坡路,逐渐走向灭亡的道路!因此,民营企业家是一个民营企业的灵魂。我们尽最大可能地保护民营企业家,就是在保护这些民营企业。只有这些民营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下去,我国民营经济的未来才会有希望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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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禁止非法和超范围扣押、查封、冻结、涉案企业财产的行为,对于因案情确实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资金等应该由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的管理,对涉案资金不能动用划拨,禁止把涉案财产资金用于对办案部门的“奖励”,也不能罚没进入地方财政的账户,这样才能切断办案机关选择民营企业家进行逐利性执法的利益链条,避免民营企业成为人人惦记的“唐僧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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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家,原则上不实行羁押,均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既可以避免羁押逼供产生冤案,也能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对已经羁押的企业家,应根据案件办理进度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应立即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对于羁押超过两年仍未获得终审判决的企业家,应一律采取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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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曾强调:“办案人员不能机械办案、教条办案,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还要有政治站位、大局意识,通过办案推进公司治理、社会治理现代化,这样办出的案子效果就是好的。检察机关要以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姿态,通过检察建议等灵活方式,实现办理一个案子,解决一类问题,堵上一些漏洞。我们应强化这方面的意识和担当。”其实不光办案,什么事情都需要灵活化去运用,不能“一根筋”。国家之所以要强调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一些涉民企案件,就是提醒各位执法办案的人员,不要教条办案,要最大程度保护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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