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用权就是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显著特征就是进一步规范公权力运行,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民营企业更大发展活力。对各类行使公权力的主体规范涵盖政策准入、市场开放、组织服务、信息披露、账款拨付各领域各环节,全方位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规范用权的内容分为“不得”和“应当”,明确了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公权力运行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针对公权力行使全文提及“不得”11次,“应当”34次,旗帜鲜明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公平竞争、获取投融资、开展科技创新的合法权利。

例如,针对乱收费和乱罚款问题,明确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针对“新官不理旧账”问题,规定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

从各地涉企行政执法实践来看,不少问题出在执法人员身上。强化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是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重要举措。对司法行政部门来说,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确保执法人员具备与所履行的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素质,厘清行政执法人员权力边界和行为边界,有效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和粗暴执法等问题。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过程也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升治理水平的过程,公权力的规范运行就是对各类民营经济组织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有力保护,将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家的信心和安全感,进而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权工委融媒信息部副主任
中政营商环境网副总编辑
  侯瑞岭整理供稿  
   2025年6月12日  

yshj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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