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5月31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条例针对制约营商环境的痛点、堵点和难点,拟将近年来广东省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数字政府改革等方面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解决市场主体“准入不准营”、投标保证金等隐性壁垒、破产工作效率较低、惠企政策不到位等问题。
为全面推进市场化改革,条例拟将广东省近年来劳动力、土地、资本、科技、数据等要素资源市场化的政策措施加以固化。在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方面,总结了深圳等地探索公平竞争集中审查的经验,拟规定在起草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还完善了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拟明确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探索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程序,促进市场“新陈代谢”。
此外,条例还从降低企业成本负担、推动落实纾困帮扶政策、解决惠企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等方面,拟明确多项规定。例如,面对疫情等给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一定冲击,拟作出一系列规定,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补偿、减免等纾困救助措施,还可以结合实际探索购买突发公共事件保险,运用市场化机制加强普惠性的纾困救助工作。为强化监督,条例还鼓励县级以上政府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制度,聘请企业经营者、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商会代表等作为特约监督员,对营商环境问题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