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根本 稳预期 利长远 让地方立法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器”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特征。2015年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全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主体从之前的49个较大的市增加到目前的289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和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

十年来,各地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立法工作,过去那种过度依赖“红头文件”开展经济治理的模式,如今已经更多地转变为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越来越多地方通过立法将经济工作纳入法治范畴。

地方立法之所以能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推进器”作用,关键就在于它通过确立和实施稳定、公开、规范的制度机制,确保各类经营主体在法治框架内活动、各类创新和交易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以法治的稳定性、确定性增强了经营主体预期的确定性、行为的规范性。

面对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各地情况差异大的基本国情,立法工作既要坚持全国一盘棋,同时也要因地制宜为地方改革发展留下充足空间。《常州市新能源产业促进条例》,从法治层面为发展新能源产业提供助力,向全社会传递了当地发展新能源不是“一阵风”,而是一张蓝图绘到底的清晰信号。

法律是经验的总结、规律的反映、社会的共识。各地具有鲜明特色的立法,因地制宜聚焦解决本地区的特有问题,为法治护航经济社会发展写下生动注脚。脚踏实地、扎实细致、精益求精地做好立法工作,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就有了坚实支撑。


权工委融媒信息部副主任
中政营商环境网副总编辑
  侯瑞岭整理供稿  
   2025年7月17日  

yshjw

关于作者: yshjw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