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刚性约束 排除“习以为常”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将于明日起施行

国务院通过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丰富和优化了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实现了对全部政策措施的全覆盖,进一步落实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审查标准、监督保障等,强化了‘长牙带刺’的行政控权制度,不仅标志着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对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自2023年6月开始,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开展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在为期6个月的集中清理过程中,共梳理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类政策措施690448件,清理存在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问题的政策措施4218件,有力破除了一批行政性垄断堵点,有效制止了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行为。

然而,从实践中看,促进与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仍存在一定阻力,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相关经济发展政策时,倾向于将税收优惠政策、补贴等给予本地企业和项目,进而在不同行政区划之间设置了市场壁垒,阻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成为公平竞争的障碍。

为解决这些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近年来我国在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规则,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一直不断细化完善。2022年,我国修订的反垄断法新增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奠定了我国公平竞争制度的法治基础。

《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其中不少内容都是此前地方政府“习以为常”的措施。

制度刚性是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保障。《条例》通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强化了约束机制;通过规定包括抽查制度、举报处理制度、督查制度、约谈制度在内的监督体系,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到实处;通过规定未依照《条例》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起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以增强权威性;通过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并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并有充分的预算予以支持。

随着《条例》正式施行,刚性约束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预防和治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减少政府不当干预市场、保护市场竞争和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权工委融媒信息部副主任侯瑞岭整理供稿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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