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仅用时52天
执行到位案款9亿余元,
并在2个工作日内
向单个申请执行人发还完毕,
创本院建院以来
发还单笔执行案款最高纪录。”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局法官助理说道。

同日,该银行与某投资集团签订了《权利质押协议》,约定某投资集团以9张定期存单向该银行出质,以担保该建设公司在《流动资借款合同》项下所负的全部债务。
该银行履行了全部义务。但在贷款到期后,该建设公司仅在清偿了部分欠款本金、复利及部分罚息后,一直未清偿剩余欠款。因此,该银行将该建设公司和某投资集团起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判决该建设公司偿还该银行本金8亿余元及罚息和律师费20万元; 该银行有权以某投资集团质押的9张定期存单项下的定期存款本金及利息,对上述债权优先受偿。
判决生效后,该建设公司并未在规定期间内履行法律义务,该银行遂向四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法官助理收到了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商请移送执行申请书。其在申请书中表示:该投资集团质押的9张定期存单已经被首封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冻结,因此申请四中院商请三中院将其首封的9张存单移送至四中院执行。
法官助理遂立即与该投资集团、三中院的执行法官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确认情况属实后,四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有关规定,向三中院发出商请移送执行函。
三中院及时其将冻结的9张定期存单移送四中院执行。
至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有了切实的保障。
同时协调银行预留足够头寸,以确保执行案款一次性划拨到位。
执行案款于2021年7月27日,一次性划拨至法院账户。
执行团队收到该银行的发还申请后,迅速启动案款发还程序——所有审批手续仅在2个工作日全部完成。
通过“一案一账户”系统,执行团队将执行案款9亿余元发还至该银行的账户,充分保障了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及时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