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必有责 有责要担当 失责必追究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发布

为进一步强化制度约束,规范经营行为,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明确13个方面98种责任追究情形,涉及薪酬管理不规范、虚假贸易等。办法共8章91条,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明确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应当追究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包括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金融业务、科技创新、资金管理、产权管理、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3个方面98种责任追究情形。

在集团管控方面,聚焦主业发展不到位,在发展定位、方向和战略上存在偏差;所属子企业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循环等虚假贸易业务等九种追责情形。

在风险管理方面,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表外负债、变相举债或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等七种追责情形。

在金融业务方面,违反规定开展信托、租赁、保理等金融业务和基金业务,服务主业不力,脱实向虚;违反规定开展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业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等六类行为将被追责。

此外,在科技创新方面,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套牌贴牌等形式骗补骗扶。在产权管理方面,违反规定代持股权、虚假控股、控股不控权、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

在股权投资方面,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偏离核定主责主业和战略规划投资,以大额负债形式形成主业无关资产。同时,明确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的条件和程序,从组织科技研发、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等方面规定免责的情形,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在责任追究方面,规定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等6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明确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理的情形,规定减轻或免除处理的程序;明确重大决策终身问责,规定相关责任人已经退休、调任、离职的责任追究处理方式。

《办法》对于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认定,一是规定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程度划分,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二是规定其他不良后果分类,分为一般不良后果、较大不良后果、重大不良后果3类,对应违规情节较轻、较重、严重,以及影响主要在涉事企业、行业或央企整体、社会和国家3个层面。

下一步,国务院国资委将坚决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持续推进责任追究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法治化,形成覆盖全面、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提升综合效能,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氛围,通过精准追责推动央企在依法合规的轨道内高质量发展。


工委会融媒信息部副主任
中政营商环境网副总编辑
  侯瑞岭整理供稿  
  2025年12月29日  

yshjw

关于作者: yshjw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