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是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在全国开展2024年“宪法宣传周”活动。活动以“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推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为主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全面贯彻实施,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平等保护全体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是宪法规定的原则的重要体现。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无条件的,在法律面前决不允许享有特权的组织和个人,也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受到不平等的对待。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基本价值内涵,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
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表明各类经营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享受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平等保护的原则,明确规定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既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有恒产者有恒心”、促进社会财富增长的需要。
贯彻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必须强化对各类经营主体的平等保护,在法律地位、市场准入条件、市场监管规则、市场退出机制和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等诸多方面体现平等要求,让经营主体专心创业、安心经营、大胆投资、放心置产,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营商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确保规则平等、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把宪法实施摆到十分突出的位置,围绕宪法提出一系列重大论断,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开创新时代依宪治国新局面。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平等保护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原则,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用法治之手为全体公民和法人架起了一张“保护网”。
然而在实施中,平等保护原则遇到各种非法治因素的干扰和阻碍,出现无法有效“全覆盖”的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在司法审判中平等保护原则还没有充分有效地加以适用;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还有的设定各种附加条件,把“不平等”视为家常便饭,持有“功利主义”立场,有利则用、没利不用,将法治异化为可以随意曲解的治理工具。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出现的这些极不和谐的“杂音”,侵蚀着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悠悠万事,宪法为大。按宪法规定的原则来判定是非,是对一个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法治的核心是宪治,宪法的权威就是党和人民的权威。党是依法治国的积极倡导者和坚定执行者。因此一定要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法大于权、权服从于法的意识,切实改变一些不合时宜的观念、体制和做法,注重从政治上着眼,自觉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真正形成维护宪法权威的最强大力量,奠定坚实的宪法基础,使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得到更好的落实,为全面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作为宪法原则和精神的体现,“平等保护全体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各方面的重视,要求立法机关平等地设定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在权利、机会、规则、监管等方面一视同仁,不能作出任何歧视性规定;要求行政机关执法时以同一标准尺度适用于全体公民和法人,而不应有任何例外,杜绝选择性执法;要求司法机关坚持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平等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应该“全覆盖”“无死角”“无遗漏”。
在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中,推进解决平等保护原则中的实际问题,通过“于法有据”来防范在改革进程中忽视法治权威和功能的现象,力戒形式主义,以不断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权工委融媒信息部副主任
中政营商环境网副总编
侯瑞岭整理供稿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