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是黑恶犯罪传统常见高发领域。为实现依法铲除该领域黑恶犯罪与安商惠企两大目标,检察机关既要做到对涉案企业以及其中的成员、合作伙伴准确甄别处理,确保“不漏不凑”;又要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并重,确保“不枉不纵”。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4起依法惩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在此次发布的虞某荣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虞某荣等人组成的犯罪组织的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是,在虞某荣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串通投标犯罪中,参与串通投标的有14家单位以及48名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自己或帮助他人采用收买公司、通过统一排标定价操控中标价格的方式,组织、纠集或参与围标工程,围标次数不等,非法获利不等。
对于这些涉案的单位和个人,检察机关认为其除了参与串通投标外,并未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没有将其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同时,依据在串通投标过程中的作用,分别认定为组织者、纠集者、参与者,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对涉嫌串通投标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的6家建设施工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制发企业合规检察建议书,委托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考察,推动相关企业规范经营,避免再犯。
此案的成功办理,启示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案件时,首先要依法认定该领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论涉案主体采取什么样的形式运作,都要紧紧围绕涉黑犯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以及危害性特征,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其次要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类处理。对被裹挟参与犯罪的涉案企业,或仅为获得经济利益的人员,如果并未参与该组织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宜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这类企业和人员要依据具体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提起公诉或者从宽处理。第三要延伸检察职能,深入参与社会治理。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源头治理,引导企业规范守法经营,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另外三个典型案例,也从不同角度呈现了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如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如曾某雄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办理就明确,对在黑社会性质组织者、领导者所开办公司工作的人员,应结合其主观认识、地位、作用和客观行为综合分析、区别处理。这些从案件办理中提炼出的规则,能够有效解决法律适用、事实认定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具有很强的指导性,能够为各级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提供有效参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对工程建设领域黑恶势力的打击,充分展示了检察机关把“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相结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建立防范黑恶势力长效机制,在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权工委融媒信息部副主任侯瑞岭整理供稿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