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胜诉判决书后,对方仍不还钱
你可以这样做:申请强制执行!
一、提交申请执行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用于启动触发执行程序
2.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的原件复印件
3.联系当时承办法官和书记员提供判决的生效证明(部分法院由执行法官根据内部的系统进行平台查询,确认判决书是否已经生效)
4.提供财产线索
5.提供申请主体的身份证明
6.提供授权委托书(执行程序的代理权限)、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函
7.被申请人的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或者自然人的相关信息)
二、申请执行的时间:
首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1.有履行期的:胜诉判决生效后,经过自动履行期,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起算;
2.无履行期的:生效之日起计算;
3.分期履行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三、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情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四、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
在申请执行两年时效期间之内,
1.债权人主张权利;
2.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作出分期、部分履行的请求的;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债务人请求延期履行的;债务人制定清偿计划等等);
3.双方达成新的协议。
五、执行立案程序:
1.到立案庭递交执行申请材料法院收到执行申请材料之后的内部流程:收取了材料不代表立案,执行立案是需要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有效,是否需要补充等,申请材料录入执行案件的信息管理系统后,经审核符合立案条件才会正式立案,正式立案后庭长就会指定承办法官,案件正式启动,承办人开始进行执行控制行为。
2.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进行执行,来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同时法院可以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如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收入,银行理财有价证券这类金融资产,名下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原材料生产设备、机器、对外投资形成股权,对外享有债权、知识产权等等。
3.法院在网络执行查处系统上进行相关查控,并得到有关机构反馈。针对被执行人名下是否具有银行存款,是否具有不动产,是否具有有价证券,是否具有机动车等,向金融机构、车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信息查询,法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可以第一手的发现被执行人是否有相关的资产,如有就立刻采取查封措施扣押冻结措施。
4.调查令制度律师申请对被执行人开调查令,律师可以持令去银行查被执行人有没有相关账户,账户有没有余额,最近几年的交易记录等,作为证据线索向法庭提交。
5.现场调查和搜查有时仅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无法查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比如很多不动产没有进行登记,比如有些建筑本身没有取得合法的产权证,比如一些车辆没在车管所办理等,但它们都是具备财产价值的。通过现场调查,如发现财产可以立刻采取控制措施,法院在执行环节,如果作为被执行人隐匿财产,隐匿账户不配合评估审计,法院可以由院长签发搜查令去现场进行搜查,现场查封、现场扣押。
6.执行实施法院作出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控制财产,处分变价,分配财产。
执行难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如果想要市场主体都有一个很稳定的预期愿意去交易,我们就要改善营商环境,一方面,交易要具备充分的担保,合同交易方有信用;另一方面,如果信用担保失效了,那在执行环节就需要强大的执行保障措施。作为律师,我们应当按照规范的执行动作,穷尽执行措施和执行法律程序来帮助债权人实现合法债权,这才是改善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七条;《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