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市给公职人员列清单,明确17种行为不能干(全文)

市营商环境办对收到或发现的公职人员损害营商环境问题,每月书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重要的问题随时移送,没有问题应当零报告,并实行签字背书、专人对接、专账管理。

对公职人员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坚持优先处置、快查快办,一般应于3个月内办结。

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的知晓度,让市场主体感受到“问题有人管、意见有人听、利益有人护”。

不得在处理涉企案件时,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账户和资金,不得违法违规采取留置措施,侵害企业家人身财产权利。

日前,安徽省马鞍山市印发《全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保障创建一流营商环境若干措施》。《若干举措》明确组建1个工作专班、列出17项负面清单、建立10条反映问题渠道、打造1套闭环运行机制。

全文如下。

全市纪检监察机关

监督保障创建一流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为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助推全市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提升,为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保驾护航。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十条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

(一)成立工作专班。 成立市纪委监委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市纪委监委协管负责同志及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委机关相关部室为成员的工作专班。 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推进全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保障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做好日常统筹协调、调度督办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负责每季度将市纪委监委机关监督保障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形成工作专报,报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向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营商环境办”)通报;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区纪委监委、开发园区纪检监察工委组建工作专班,做好本地区监督保障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

(二)建立负面清单。深入研究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聚焦全市所有行使公权力的部门单位或公职人员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和决策部署,以及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以权谋私等突出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优化营商环境监督执纪问责负面清单》, 划出纪律法律红线,明确公职人员损害营商环境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的情形,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完善协作机制。建立工作会商机制。定期与市营商环境办召开工作会商会,互相通报、反馈、协商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了解掌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政策和重点工作,反馈监督检查和线索办理中发现的需要整改的问题,研究解决公职人员损害营商环境的疑难复杂问题,以及协商其他需要协调支持的工作等。建立问题移送机制。 市营商环境办对收到或发现的公职人员损害营商环境问题,每月书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重要的问题随时移送,没有问题应当零报告,并实行签字背书、专人对接、专账管理。 经研判,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问题,应及时接收、优先处置、及时分办、定期督办。建立联合督查机制。对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重大涉企问题和其他优化营商环境重要工作,与市营商环境办开展联合督查。

二、主动发现问题

(四)拓宽问题来源渠道。以来信来访、“12388”举报平台、基层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平台、马鞍山市党风廉政网站、“诗城青莲”微信公众号为依托,加强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市营商环境办为企服务平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为企服务专窗、市经信局企业服务中心等投诉举报平台的联动协作,全面畅通拓宽信访举报渠道,广泛受理公职人员损害营商环境问题;加大信访举报渠道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 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的知晓度,让市场主体感受到“问题有人管、意见有人听、利益有人护”。 主动对接审计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督促其及时如实移交涉及公职人员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对受理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要专账管理、优先处置,并及时报工作专班办公室汇总。

(五)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强化政治监督的重点内容,强化“室组”联动、“室地”联动,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各级党委(党组)及职能部门主体责任落实,重点围绕“三清单”(即《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重点任务清单、《中共马鞍山市委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的意见》责任分工清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执纪问责负面清单》)、各项惠企政策措施落实、在手问题线索、各类督查督办及通报反馈问题整改等, 采取明察暗访、模拟办事、线索下沉、联合督查等方式, 每季度开展一次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监督检查 ,深入查找损害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细。督查情况及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报工作专班办公室汇总。

(六)纳入巡察监督重点。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为市委巡察的重点内容,聚焦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对照“三清单”,重点查找企业反映强烈,市场主体困扰,严重制约发展,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以权谋私等方面突出问题。在巡察反馈后,及时梳理移交相关部门整改办理,并报工作专班办公室备案。

三、从快查办案件

(七)从严从快查处涉企案件。 对公职人员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坚持优先处置、快查快办,一般应于3个月内办结。 既查当事人,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既查案件本身的问题,又查监督责任履行不力的问题, 对典型案例一律公开曝光。 对纪检监察干部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或存在腐败作风问题的,一经查实,从严从重惩处。

(八)规范审慎处理企业违法违规问题。审慎使用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 不得在处理涉企案件时,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账户和资金,不得违法违规采取留置措施,侵害企业家人身财产权利。 精准把握涉企案件政策策略、法律界限,严格区分企业一般违法违规和行贿犯罪行为、单位犯罪行为与个人违法犯罪行为等不同情形,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最大限度保障企业合法经营。

四、做好“后半篇文章”

(九)做好涉企案件以案促改。做好案件查办成果运用工作,通过通报曝光、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开展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引导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地区和部门单位做好以案促改,建立完善制度机制。对存在损害营商环境违纪违法问题的党员干部,一律记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其个人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及时澄清激励担当作为。经调查核实,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受到不实举报和诬告陷害的公职人员,及时通过适当方式澄清事实真相、消除负面影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在调查处理公职人员损害营商环境问题中,落实好“三个区分开来”,更好激励和保护党员干部的干事创业热情。

优化营商环境监督执纪问责负面清单

(一)对国家和省、市有关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重大决策贯彻执行不力,导致损害营商环境的;

(二)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大局意识不强,工作不落实或者因本部门、本单位违规决策而损害营商环境的;

(三)利用职务职权强制或变相向有关单位、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乱摊派的;

(四)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违规扩大审批范围、设定审批条件、增设审批环节、延长审批时限,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违规指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服务条款,擅自增加市场主体义务和负担的;

(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采取设置或变相设置限制性条款等方式,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的;

(七)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不讲诚信,对承诺事项不兑现、不落实、不提供服务,或者对投资者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在其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不予解决,影响投资项目进展,以及“新官不理旧账”不解决涉企遗留问题,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八)搞“逐利”执法、机械执法、过度执法、“钓鱼”执法、暴力执法、外包执法,严重干扰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

(九)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中,不落实“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马上办”等优化简化行政审批规定,服务对象不满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在涉企服务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以服务企业为名搞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增加基层和企业负担,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在服务企业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违规占用企业财物,接受利益输送的;违规借用市场主体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十二)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破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

(十三)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务影响在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规在企业等市场主体兼职取酬的;

(十四)对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或故意拖延、推诿扯皮、处理不力;以各种借口威胁刁难、打击报复举报者,损害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

(十五)对前期发现的损害营商环境问题整改不力,甚至搞虚假整改、应付整改的;

(十六)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交办市纪委监委查处的损害营商环境问题;

(十七)其他损害营商环境涉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

来源:决策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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