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的营商环境,需驰而不息

“水深则鱼悦,城强则贾兴。”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2021年开年的第一场国常会,首项议题就跟营商环境有关。李克强总理1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汇报,要求进一步打通落实堵点,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没有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就难有市场的活力与公平。”

“营商环境”的表述,最早来自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IFC)的“Doing Business”项目调查。该调查始于2002年,旨在对各国中小企业进行考察,对各经济体在不同时期的商业监管环境进行比较,并发布《营商环境报告》(DB Report)。首份《营商环境报告》于2003年发布。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顺应民众期盼,推进“放管服”等改革,我国营商环境持续改进。

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打造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自2017年开始对标世行营商环境指标以来,中国的营商环境全球排名持续提升。“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2017年6月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总理强调。201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2018年10月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及: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是激发企业活力、更好发挥市场作用的一项基本条件。

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努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让企业家安心搞经营、放心办企业。

2019年6月25日,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披露:大量的备案、登记、年检、认定等部门管理措施还普遍存在,甚至有些方面还在增加,规则不透明,流程也不规范,办理起来很麻烦。还有一些管理措施带有过去计划经济色彩,比如,有企业反映,进口一些高端仪器设备、关键零部件需要办理进口环节的免税,年初就得向有关部门报额度计划,如果年中进行调整,超出计划就不能免税。

“政贵有恒”,近年来持续推进的优化营商环境,绝非权宜之计,而是蹄疾步稳。中央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初心坚定不移,从国家层面对优化营商环境愈加重视。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律指引和支撑。

曾几何时,各地纷纷比拼土地优惠、税收减免……提供优惠条件招商引资是政府的“法宝”。但此种揠苗助长式的模式,终究不具备可持续性。对于企业而言,政府的种种优惠或补贴,毕竟不是长久之计。真正能确保企业基业长青的,是自由和公平的制度政策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这一深刻且重要的论断。营商环境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以及不折不扣的法律实施,以实现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法律制度还要护航“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以确保营商环境的市场化。换言之,营商环境法治化的精神意蕴,在于为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营利行为提供全方位的行为规制与法治保障。

法治化营商环境,才应该是今后地方政府在新一轮竞争中的制胜“法宝”。

2021年1月1日起,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正式施行。当前营商环境领域的一些痛点和痼疾,在民法典中均有明晰的破解之道。《民法典》也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规范,助推政府治理步入良法善治的轨道。譬如,《民法典》第117条称,“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法治的指引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得到进一步的理清。例如,规范行政审批、推行减税降费、改善政务服务效率、推进商事登记改革、推行包容性审慎监管等。

依照民法典精神,政府对于市场的干预,应当以是否触及公序良俗作为基本判断标准。由此,政府“过度干预之手”受到了束缚,市场主体可以大展拳脚,开展营商活动。

“万类霜天竞自由”。各类市场主体以市场化方式所开展的营商活动,构成了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核心。

优化营商环境是系统工程,需要诚心诚意,言行一致,忌讳矫饰和“装模作样”。优化营商环境,也容不得“花拳绣腿”。正如时下流行的话“请不要假装很努力,因为结果不会陪你演戏”。

只做到不装、不矫,还远远不够。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尽善尽美的心态和格局。《中庸》有言:“故至诚无息,不息则久,久则徵,徵则悠远,悠远则博厚,博厚则高明。”达到这一境界,营商环境才是“真的好”,招商引资才会更加顺畅,政府、企业和民众才都会更安心。(特约评论员 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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