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工作,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
结合电子数据证据具备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要素,《暂行规定》明确了七类常见电子数据类型:
1、文档、图片、音视频等电子文件及其属性信息;
2、网页、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数字签名等用户身份信息;
4、交易记录、浏览记录、操作记录等用户行为信息;
5、源代码、工具软件、运行脚本等行为工具信息;
6、系统日志、应用程序日志、安全日志等系统运行信息;
7、在各类网络应用服务中存储的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文件等。
《暂行规定》分别规定了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查封、扣押原始介质,电子数据检查分析及电子数据证据的储存等多种适用场景,同时详细规定了执法人员在不同场景下可行使的法定职权。可以通过截屏、录像、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等不同方式合法高效完成电子数据取证工作。
权工委融媒信息部副主任侯瑞岭整理供稿
202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