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史维众律师
随着时代的进步,全社会法律意识增强,公民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有困难找警察”已成为平头百姓的口中颇具幸福感的一句“口头禅” 。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只有经历过的人才知道其中的不易,被害人(报案人)历尽千辛万苦拿到《立案通知书》后能够喜悦多久是个未知数,因为常常会出现立案后公安机关既不侦查也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拖就是好几年的情况。于是就有很多被害人(报案人)立案遇到挫折或立案成功后无法推进时向刑辩律师咨询如何立案,如何化解公安机关不侦查不按法律规定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解决方案(救济途径) 。
对于公安机关不侦查不起诉的问题,笔者认为大概有这么几类情况:1、承办案件的民警离职或被调动岗位,案件的承接环节出现了问题,致使案件长期无人接管,新接手民警与原民警对此案的看法不一样,又不想随意否定之前同事的看法,于是放之不管不积极推进;2、承接案件的民警办案经验少,为了追求考核草率立案,立案后又觉得不妥,但又不愿意轻易否定自己之前的判断,以免被其他同事笑话,而拖着不办;3、承接案件的民警为了凑案件,立案后,又觉得不构成犯罪,但又找不到更为合适的理由,致使案件被束之高阁;4、承接案件的民警因受外部某种压力或者通过不正当方式,将报案人需要打击报复的对象刑事立案,但证据方面存在欠缺,故而不敢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只能是拖时间以便达到不法目的。
“立而不侦,久拖不决”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虽然公安部、检察院出台文件想解决这个问题,但效果并不是很理想。作为被害人(报案人)如何应对挂案问题,让很多人头痛,笔者从被害人(报案人)角度认为有两条救济途径可以尝试,第一个是公安系统内部的警务督察进行举报;第二个是检察系统的监督进行投诉。
向公安系统内部的警务督察进行举报的注意事项:
公安部《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办理举报投诉事项工作规范》第四条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公安部举报中心)统一接收处理群众通过 12389 互联网举报平台举报投诉的事项。第十条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处理的举报投诉事项包括:(一)反映公安机关和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反映公安机关和民警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反映公安机关和民警违反队伍内部管理规定的; (四)其他与警风警纪及警务活动有关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综上,在遇到公安机关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情况,通过警务督察举报这个司法救济途径对办案民警还是有一定的压力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 年 7 月26 日发布,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警务督察介入询问的案件,直接办案机关需要给予明确回复。因为其没有尽职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如原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耿某因听命搁置案件被判玩忽职守案。
注:在向警务督察进行举报时需实名举报、如实陈述办案民警在办案过程中的不作为行为才会被引起重视。
向检察系统的监督部门进行投诉的注意事项: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的监督,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检察机关为社会提供的一种司法救济程序。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4 条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根据检察院相关部门的设置,通常第二检察部负责对侦查机关移送依法由本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案件的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对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立案监督、侦查监督、 审判监督等, 依法对相关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试行办法》第六条【监督方式】检察机关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对立案活动和侦查活动开展监督: (四)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后久侦未结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与公安机关共同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对具备侦查条件和价值的案件,与公安机关共同研判取证方向,提出继续侦查意见,督促加大侦结力度;对确认已无侦查价值和侦查必要性的案件,应当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案;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反馈落实情况。超过规定时限反馈或未反馈的,及时报上级院处理。第九条【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依法将线索移交纪委监委或市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
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对下列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伪造、隐匿、销毁、偷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在侦查活动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综上,如果想通过检察系统的监督机制来解决立而不侦的问题,提起时间应该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以后,一旦启动这个救济程序对督促侦办的公安人员推进案件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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