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加盖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抵押合同,可能无效

【关键词】

担保合同   抵押合同   法定代表人  公章

【案例索引】

吉安市吉州区安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801号】

【再审事实与理由】

二审判决认定肖祖付无权签订案涉抵押合同,于法无据。借款发生时,肖祖付是安桐物业公司的股东、监事及实际控制人,控制安桐物业公司公章,又是陈世红的前夫,还提交了肖祖付、陈世红共同签署的股东会决议,上饶银行吉安分行有充分理由相信案涉抵押担保是安桐物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肖祖付有权代表公司签订案涉抵押合同,上饶银行吉安分行属于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案涉《最高额抵押额合同》的效力问题。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虽加盖了安桐物业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陈世红个人印章,但无陈世红签字,且上饶银行吉安分行自认未与安桐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面签。签订案涉抵押合同时,上饶银行吉安分行在明知安桐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50%的股东陈世红不在公司,肖祖付仅为安桐物业公司监事及持股50%的股东,肖祖付与陈世红已解除婚姻关系等事实的情况下,未要求肖祖付出具相关授权材料。上饶银行吉安分行主张其在放贷过程中已审核安桐物业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该决议有公司全体股东签字,但其该项主张缺乏证据证实,且与上饶银行吉安分行2020年12月10日出具的《关于吉瑞公司抵押贷款有关情况说明》中关于该行目前无抵押人安桐物业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的陈述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安监管分局出具的《吉安银保监分局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答复意见书》中关于“银行留存的股东会决议无陈世红签字字样”的记载不一致。综合以上情况,二审判决认定上饶银行吉安分行在签订案涉抵押合同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注意和审查义务,案涉抵押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法律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本裁判观点系某律师根据裁判主文理解整理,可能存在误解原判本意情况,仅供自我学习,不争不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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