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警察的监督,就是加强对警察的爱护 ——警察不及时制止违法犯罪应负什么责任?

人民警察明知道是违法犯罪行为,而不加以制止,应当负什么责任?

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有关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这一条说明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就是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都属于不及时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可见,人民警察如果明知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而不及时制止,应当给与行政处分。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发现一些人民警察搞秋后算账,对于一些公民和法人的违法行为故意不及时查处,故意不及时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导致比较严重的违法犯罪,例如:明知道会发生打架斗殴,故意不劝阻双方,放任其发生;明知道可以会发生诈骗,不及时提醒受骗者;明知道可能有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传播,却不去及时制止;明知道会发生杀人放火,却置若罔闻,这样的人民警察已经构成渎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这一条说的是对于违法违纪的人民警察检举、控告途径,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因为人民警察拥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大权,所以,法律设定对人民警察的监督,也就多于其他公职人员,其目的就是避免人民警察违法犯罪,避免人民警察公权私用。但是,不可否认,仍然有很多的人民警察在公权私用,仍然有很多人民警察在打着办案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旗号,在为自己捞取好处,在打击报复举报自己的人,一定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权力失去制约,苍蝇也会变成吃人的老虎。何况是警察。我们一定要加强对人民警察的监督,加强对人民警察办案的监督,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制造新的冤假错案。当然,这也是对人民警察的爱护和帮助,让他们迷途知返,避免他们犯更大的错误。

警察在执法时,只允许自己对着公民录像,而不允许公民对着自己录像,是一种极其不公平的行为。人民群众怎么能够监督警察?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具体细化了有关办案规定,有遭遇警察不作为滥作为问题的,请能够研究透彻,以利于应对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让我们全社会都积极行动起来,依法监督人民警察和警察机关的行为,让更多的人民警察自觉地主动地为人民服务,圆满完成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光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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