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商务部依据《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发布禁令,明确了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美国针对相关中国企业实施的制裁措施。本次发布禁令,既是我国针对当前复杂外部环境作出的制度性回应,也是我国运用法治方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重要实践。

面对外部不当压力,外交层面的抗议某些情况下尚不足以充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亟需在国内法层面形成制度性应对。近年来,我国围绕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不断完善涉外法治体系,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等,逐步构建起较为系统的法律工具箱,为依法应对外部不当措施提供了制度基础。
此次商务部依据《阻断办法》发布禁令,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涉外法治体系的具体体现。在经贸领域体现为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同时,加强对外部风险的防范与应对。《阻断办法》的适用,标志着我国在面对不当域外制裁时,开始更加主动地运用法治手段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权益。
其次是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与道义正当性。中方禁令属于典型的防御性、应对性措施,是在美方先行采取不当制裁、损害中国企业合法权益的必要反应。不仅具有合理性,也符合国际实践的总体趋势。
第三是体现出专业与理性的政策取向。《阻断办法》不仅设定了“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的基本义务,还为企业提供相关配套制度安排,力求在维护国家利益与保障市场主体灵活经营之间取得平衡。这种“精准反制”的做法,有助于管控分歧,也为后续通过对话解决争议保留空间。
第四是从制度演进角度看,这是《阻断办法》首次正式适用,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本次禁令的发布,不仅为后续类似情形提供了可借鉴的操作范式,也将推动相关机制进一步细化优化提供了契机,从而提升我国涉外法治的整体效能。
随着国际政治和经济博弈持续加深,法律工具的运用将趋于常态化。我们始终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对外斗争,在维护国家主权与利益的同时,持续为全球经济治理注入稳定性与确定性。
工委会融媒信息部副主任
中政营商环境网副总编辑
侯瑞岭整理供稿
2026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