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不合理条件、限定全部取消!云南拟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新规

  良好的营商环境不仅能为企业的培育和发展提供土壤,对助推地方经济发展也能起到积极作用。云南将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为营商环境的优化保驾护航。9月26日,《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修改稿)》拟规定,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过程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或者供应商予以限制。

  招投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条例(草案修改稿)》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同时,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在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中,《条例(草案修改稿)》拟规定,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必须的范围内,不得超标的、超范围实施。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对于市场主体来说,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是否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也是对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考量之一。《条例(草案修改稿)》拟明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过程中,不得以产品产地来源、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注册地、产品或者服务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或者供应商予以限制、排斥或者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网上办事一次注册多点互认

  在政务环境的优化中,《条例(草案修改稿)》拟提出,省级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公布本行业本系统的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在全省范围内规范统一政务服务事项审批流程、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事项等内容,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在具体办理过程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实现网上办事一次注册、多点互认、全网通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中心、站)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实行线上线下融合办理。移动端、网上大厅、实体大厅、自助终端等多渠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应当一致。市场主体和群众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政务服务实施机构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此外,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不得对申请人提出超出办事指南范围的要求;需要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或者网络核验获取的信息以及前序环节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已经在线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应当由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条例(草案修改稿)》拟要求,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增设许可条件和环节。

  市场主体可登记多个经营场所

  在市场环境的构建中,《条例(草案修改稿)》拟要求,推进企业开办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提供企业登记、公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站式集成服务,实现开办企业全程电子化、全省企业开办手续办理时间压缩到一个工作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即申即办。

  在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中,《条例(草案修改稿)》拟明确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或多个经营场所;对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免于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直接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

  金融授信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要素保障方面,《条例(草案修改稿)》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用地服务保障力度。支持市场主体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利用强度、增加容积率,对其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开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展开服务。不得在授信中设置不合理条件,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限制性门槛;不得在授信中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强制搭售保险、理财等产品;不得无正当理由抽贷、断贷、压贷;不得违规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转嫁依法依规应当由金融机构承担的费用。

  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服务流程等信息;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办理时间;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简易注销公告时间压缩至20日内

  《条例(草案修改稿)》拟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同时,《条例(草案修改稿)》拟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和约束惩戒机制。

  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中,《条例(草案修改稿)》拟要求,各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实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简易注销公告时间压缩至20日内。

  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来源: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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